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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623-2010 进出口食盐检验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食盐的抽样、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包装标志检验、重量鉴定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供于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同一规格、同一包装标记、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时出境或入境的货物为同一检验批。
份样 sample
在一个检验批货物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取出的样品。
大样 bulk sample
由全部份样组成的样品。
定重包装商品 products prepackages with fixed weight
净重按同一标称值包装,且皮重又基本一致的预包装商品。
杂质 foreign matters
有毒有害杂质 detrimental foreign matters
混入本品的一切非本品的有毒、有害及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包括但不于人畜毛发、金属、玻璃、沙石、塑料、昆虫体、寄生卵及其他污秽物等。
一般杂质 common foreign matters
不属于 "有毒有害杂质" 的其他非本品物质。
抽样
抽样方法
按 GB/T 8618 规定方法操作。
样品制备
将所抽取份样充分混匀后组成大样(质量不少于2kg),用圆锥四分法将其缩分成总量不少于500g的试样两份,分别装入干燥洁净的塑料袋或具塞磨口瓶中,并贴上标签,注明品名、数/质量、批号、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等。1份试样用于品质检验,1份作为存查样品。
样品存查
根据对外贸易惯例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妥善保存,玻璃瓶装以蜡封口,塑料袋装密封常温保存,规定不明确的,一般保存6个月。
技术要求
进口食盐
按 GB 546 规定执行。
出口食盐
按进口国要求执行,若进口国无明确要求可参照 "进口食盐" 执行。
检验
进口食盐检验
感官检验
检验场所条件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异味。
检验台台面应光滑平整,耐腐蚀、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检验用具
白色瓷皿、玻璃棒、烧杯、瓷研钵。
色泽检验
取约50g试样 "样品制备" 均匀撒在白色瓷皿内,检查食盐的颜色。
气味检验
取约20g试样 "样品制备" 于瓷研钵中研碎后,闻其气味,合格品应无其他异味。
滋味检验
取约5g试样 "样品制备" 溶于100mL水中,口尝其水溶液,合格品应具有*的咸味。
杂质检验
在进行以上检验的同时,检验是否有一般杂质和有毒有害杂质。
理化检验
氯离子
按 GB/T 13025.5 规定方法操作。
GB/T 13025.5-2012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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