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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 密度的测试

更新日期:2021-08-13   浏览量:2013


GB/T 25346-2020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基本要求、加油前的条件、加油过程和第三方计量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供受燃油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岸基油站和罐车的供受燃油作业。

术语和定义
GB/T 2534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供油方  bunker supplier
有经营资质的专业供油组织。
第三方计量人员  bunker surveyor
从事第三方检验并具备相关资质的计量人员。
船用燃油  bunker
供船舶内燃机及其他船舶设备使用的各种燃油。
供油船  bunker tanker
从事供应船用燃油的专用船舶。
受油船  vessel
接受补给船用燃油的船舶。
供油方代表  cargo officer
受供油方委托或指派,全权代表供油方处理加油业务的人员。
受油方代表  vessel officer
受受油方委托或指派,全权代表受油方处理加油业务的人员。
检尺点  reference gauge point
从油舱计量口处下尺的部位。
注: 检尺点也是油舱舱容检定时的检定点。
检尺总高  reference gauge height
从检尺点到油舱底部的垂直距离。
检前尺  measuring before delivery of bunkers
燃油交接前,测量油舱内舱底水位和燃油的液面至舱底的高度。
检后尺  measuring after delivery of bunkers
燃油交接后,测量油舱内舱底水位和燃油的液面至舱底的高度。
检空尺  ullage
测量检尺点至舱内油面的垂直距离。
检实尺  sounding
测量舱内油面至舱底的垂直距离。
油痕  oil marking
被测燃油在量油尺带上留下的分界痕迹。
水上加油站  waterborne bunker fuel oil station
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储油设施和发油、计量设备. 专门向船舶供应燃油的船舶。

基本要求
所有参与供受油人员应了解供受油过程中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相关要求,以及国际、国内*的安全标准。
各自区域主管人员应负责其船员、货物和设施的安全。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冒油、滴油、漏油。如遇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或引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受油船应在受油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牌,做好防火防爆布置。在输油管连接法兰及其他容易渗漏处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品以防溢油。
受油船与供油船应备妥消防器材,并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供受油双方代表应备妥符合要求的无线通信器材或明确通信手势(参见附录A),约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受油方代表应派人检查本船加油管系、受油舱、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是否畅通,打开加油口盲板。装油管路中的相关阀件应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堵塞甲板上的所有排水孔。检查透气管下部集油围井情况是否正常,受油前泄放孔堵头应安装到位。
供油方代表应派人检查本船供油管系. 保证供油计量真实、准确。
供油船靠妥受油船后,受油船应在供油过程中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对应的桅杆号灯。
供受油船应相互配合系牢缆绳。
水上加油站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应满足 JT/T 660 的规定。

加油前的条件
燃油
燃油质量应符合 GB 17411 或 ISO 8217 要求,并在"加油申请确认表"中明确。
船舶供油密度一般以20°C密度表示,按 GB/T 1884 或 SH/T 0604 在实验室内测试,由供油方通过燃油质量化验单提供并负责,凭此数据溯源。
SH/T 0604-2000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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